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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5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阅
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文件。按照《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会议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总股本 68,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6,800,000.00 元(含税),同时向全
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5 股,分配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增至 102,000,000
股。本次分配不送红股。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有利于实现股东回报,
符合《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分红承诺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事项
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
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职业资格,在公司 2017 年度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过程中勤勉尽
责,遵守独立性和职业道德,在约定时间内较好地完成了全部审计工作。因此,
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公司 2018
年度审计工作。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
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勤
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
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该方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方案依据公
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有利于强化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董事会对相关议
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该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能够适应
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内部控制体系健
全、合理、有效,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六、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
实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17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017 年度,公司发生的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6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工商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申请
500 万元人民币贷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无锡必创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7 年 6 月 20 日,公司与工商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署借
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同日,无锡必创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与工商
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
    2、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授信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授信贷款,借款期限一
年,担保方式为股东代啸宁、朱红艳提供连带担保。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新加坡华侨银行
有限公司可在 2017 年 8 月 24 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授信贷款
的议案》授信额度内为公司提供欧元贷款。公司同意向华侨银行申请额度为不超
过 600 万欧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公司在宁波银行中关村支行开立融资性
保函作为担保,金额不超过 600 万欧元。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债权限额为等值人民币 5,000
万元整。2017 年 12 月 6 日,公司与华侨银行有限公司签署授信合同,授信金额
为 600 万欧元,2017 年 12 月 21 日放款 570 万欧元。2017 年 12 月 21 日,公司
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开立保函协议,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
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
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有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执行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损益、总资产、
净资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本次变
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玉华:_______
    苏金其:_______
    王鑫: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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