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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厂房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波江丰芯创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江丰热等静压技术有限公司拟向宁波阳明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购买工业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场所,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减少持续关联交易,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时,本次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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