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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5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4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9年8月5日以OA办公系统形式发出,并于2019年8月14日上午10:30在公司407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佳女士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审议,监事会认为:2019年半年度在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上,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投项目的综合需要,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准确的反映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证券或本次可转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经对照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目前情况,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8,000.00万元(含18,000.00万元)且不超过发行时最近一期净资产的40%,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a)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b)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其中: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

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

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起,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转股后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可转债给予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亦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比例及数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a) 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享有约定的利息;

b)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换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c)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d)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e)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有关信息;

f)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息;

g)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h)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义务

a) 遵守公司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b) 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c)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d)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e)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a) 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b) 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c) 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d) 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e) 修订本规则;

f)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g) 发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a) 公司董事会提议;

b)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c)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7、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1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预计需投入的前次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
金额拟投入金额拟投入金额
年产20,000吨水性树脂新建项目14,039.92-12,882.66
高端装备用水性涂料新建项目18,083.4310,239.495,117.34
合计32,123.35-18,000.00

其中高端装备用水性涂料新建项目投资总额为18,083.43万元,其中使用前次募集资金10,239.49万元,公司拟将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中的5,117.34万元继续投向该项目。

年产20,000吨水性树脂新建项目及高端装备用水性涂料新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飞鹿高分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9、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就本次发行编制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8,000万元(含18,000万元),公司已就上述募集资金运用编制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在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上,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投项目的综合需要,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采取的填补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制订《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因素,公司制订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上半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制定了2019年上半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现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投资总额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投资总额的议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本次调整属于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投资总额的调整,未取消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亦不存在对募投项目产能及内容的影响。因此,本次调整不构成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投资总额。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为配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拟修改经营范围。修改后的经营范围:水性涂料、油性涂料、防水建筑材料、建筑涂料、非水性涂料、环保新型复合材料、合成树脂、新型装饰材料、新型耐磨及防腐工程材料、胶粘材料、化学试剂和助剂(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施工服务;危险化学品生产(有效期至2021年1月22号)及销售(限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贸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经营范围的修改内容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我们对提交本次会议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

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进行了审议,认为本次担保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向有关规定。公司为长沙飞鹿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有利于长沙飞鹿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可行性,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向关联方上铁芜湖销售产品是公司正常业务发展,交易价格以市场定价为依据,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符合关联交易规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19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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