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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5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2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解决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飞鹿高分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飞鹿”)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拟为长沙飞鹿向银行申请的项目贷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30,000万元的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长沙飞鹿高分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整

3、成立时间:2018年12月26日

4、住所:长沙市望城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内花果路与黄龙路交叉路口东南角

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法定代表人:陈晓红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4Q759J2C

8、经营范围:水性涂料、水性树脂、环保新型复合材料、新型装饰材料、新型耐磨及防腐工程材料、胶粘材料的制造、研发、销售及涂装服务;化学试剂和助剂(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制造、研发、销售;高分子材料技术咨询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与公司的关系:长沙飞鹿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0、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长沙飞鹿100%的股权。

11、长沙飞鹿成立于2018年12月26日,目前处于基础设施建设期,暂未正式投产运营。

12、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3、截至2019年6月30日,长沙飞鹿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科目2019年6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32,434,488.250
负债总额00
净资产32,434,488.250
科目2019年上半年2018年度
营业收入00
利润总额39,588.250
净利润39,588.25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为长沙飞鹿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30,000万元的担保。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公司授权总裁在担保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具体手续,签署相关文件等。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累计可对外担保总额为10,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68%;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7,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18%,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湖南耐渗塑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担保,以上担保实际产生银行贷款金额为1,760万元。

本次担保事项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累计可对外担保总额为

40,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6.74%,实际发生担保7,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18%,实际产生银行贷款金额为1,760万元,亦均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的情形。

五、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情况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拟为长沙飞鹿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担保,能够为长沙飞鹿的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助于长沙飞鹿的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尽快进入生产阶段,实现业绩。长沙飞鹿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长沙飞鹿向银行融资提供保证担保额度,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有利于子公司的建设,因此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长沙飞鹿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担保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为长沙飞鹿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有利于长沙飞鹿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可行性,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长沙飞鹿为飞鹿股份全资子公司,飞鹿股份持有其100%的股权,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长沙飞鹿的资金需求,且本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担保已经飞鹿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会对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对外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保荐机构对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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