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新增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关于新增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向关联方上铁芜湖高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800万元,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交易价格以市场定价为依据,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
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潘红波 | 杜建忠 |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