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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锐国际:-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年4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本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为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八条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本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本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本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

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事后补送书面通知。第十二条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第十三条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第十四条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第十五条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第十六条本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委员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第十八条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董事会决议通过修订制度后,对本制度的修订即生效。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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