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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照明: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2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2018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文件规定,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1、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持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

二、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编制的《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编制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关于聘任程晓宇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程晓宇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同时,我们充分了解了程晓宇先生士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等,程晓宇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相应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程晓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庄宗明 许中兴 陈朝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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