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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5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14日,并

同意以55.2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50名激励对象授予404.747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2022年度预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增强其融资能力,满足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内。被担保企业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还债务能力。本次预计提供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担保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此次预计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事项,能够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项目建设提供融资保障,增强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和经营实力,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经营效益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本次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张 白郑守光郭睿峥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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