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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之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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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本保荐机构”)接受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聚隆”、“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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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指定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 4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说明 ...... 12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 13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 14

一、承诺 ...... 14

二、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4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16

一、保荐结论 ...... 1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6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 17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23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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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指定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成员姓名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保荐代表人胡耿骅胡耿骅,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先后参与的项目有:全通教育创业板IPO、中宠股份可转债、甘肃亚盛重大资产重组、北斗星通非公开发行、佰惠生新三板挂牌及后续定增等项目
张延冬张延冬,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曾经主持或参与完成:华钰转债、顺丰控股借壳上市财务顾问、用友软件定向增发和华菱线缆IPO等项目。
项目协办人韩文娟韩文娟,女,长城证券投行事业部业务总监。曾主持或参与完成华泰永创、宏马股份的改制辅导、长城动漫重大资产重组以及来邦科技、嘉诚信息、瑞科汉斯等挂牌发行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杨帆、乔莹莹、李浩洋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anjing Julong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南京聚隆
股票代码300644
注册资本10796.98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曙阳
股份公司设立时间2009年9月29日
公司注册地址南京江北新区聚龙路8号
经营范围工程塑料、塑木型材(限分支机构经营)的开发、生产和销售;高新技术产品、新材料、环保材料及制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贸易;废旧物资(含废旧塑料等)回收加工(不含危险品);环保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电子计算机、普通机械、电子通讯产品及配件(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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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041934615
邮政编码210032
电话025-58647479
传真025-58746904
公司网址www.njjulong.cn
电子信箱jlzq@njjulong.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范悦谦
证券事务代表虞燕

(二)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在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发行人概况

1、设立和上市情况

(1)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发行人前身为成立于1999年4月27日的南京聚隆化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9月10日,聚隆化学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聚隆化学整体变更为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日,全体股东签订了《发起人协议》。2009年8月20日,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天健光华审(2009)专字第020321号”《审计报告》,截至2009年6月30日,聚隆化学净资产为47,637,286.84元。此次整体变更,各发起人以其拥有的上述净资产中的36,000,000元折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36,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净资产折股后的余额11,637,286.84元转入资本公积。

2009年9月23日,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天健光华验(2009)GF字第020023号”《验资报告》,对本次整体变更的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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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股进行审验。2009年9月23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2009年9月29日,南京市工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32019100001477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南京聚隆正式设立,注册资本3,600万元。

(2)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情况

2018年2月,发行人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4号”文核准,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社会公开发行1,600万股股票,并于2018年2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4,800万股。

2、前十名股东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1刘越境内 自然人15,956,45814.6811,967,343
2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15,624,77014.380
3吴劲松境内 自然人7,194,0416.625,395,531
4刘曙阳境内 自然人5,709,6085.254,282,206
5蔡静境外 自然人1,961,3061.800
6南京奶业(集团) 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1,958,4001.800
7严渝荫境内 自然人1,935,7811.780
8陈文健境内 自然人1,450,0001.330
9南京高达梧桐创业投境内非 国有法人1,386,780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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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有限合伙)
10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经 济协作有限公司国有法人1,175,0401.080
合计54,352,18450.0024,645,080

注:发行人在2022年6月30日后存在减资的情形,造成上述表格中占比数据与按照发行人最新注册资本计算出来的占比存在一定差异。

3、主营业务、主要产品

(1)发行人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要从事高性能尼龙材料、高性能工程化聚丙烯材料、高性能塑料合金材料、高性能弹性体材料等改性塑料产品和塑木环境建筑工程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子公司聚隆复材主要从事碳纤维复合材料的研发及生产,目前已经实现了小批量供货。发行人产品已广泛应用于汽车、高铁、轨道交通、5G通讯、电子电气、航空航天、环保建筑工程、医疗健康等行业,形成了面向多个应用领域的高分子新材料及其复合材料的产品体系。

发行人始终聚焦主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依托技术实力、产品质量和综合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形成了较强的行业竞争优势,与上下游企业之间建立了长期且稳定的合作关系。凭借材料产品出色的性能优势,发行人成为了中国高铁及轨道交通尼龙改性材料市场领域的主要供应商之一,中国汽车用聚丙、尼龙材料市场领域的重要供应商之一。能够为多行业广领域的多样性客户提供不同类别的基础材料产品和全方位的技术服务。

(2)发行人产品

发行人产品及应用领域和示意图如下:

产品名称主要应用领域产品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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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主要应用领域产品图示
高性能尼龙材料 高性能工程化聚丙烯材料 高性能塑料合金材料 特种工程塑料等材料 高性能弹性体等材料汽车、高铁及轨道交、5G通讯、电子电气、医疗健康等多
塑木环境建筑工程材料环保建筑工程
碳纤维复合材料制件航空航天、轨道交通

发行人产品应用到具体领域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产品下游客户具体应用领域
尼龙材料汽车发动机舱部件(进气歧管、气缸罩盖等)、动力系统部件(油门踏板、换挡器等)、散热系统部件(冷却风扇、水室等)、电子部件(接线盒、充电桩等)以及结构部件(前端框架、座椅等)、新能源汽车相关部件(电池模组端板,模组支架、电池保护外壳、压线板)、充电相关部件(充电接头、壳体、底座)、电器连接部件(连接器、接线盒) 铁路轨道紧固部件(轨距块、轨距挡板、预埋套管)以及减震部件(调高垫板、轨道基板)

聚丙烯材料

聚丙烯材料轻量化汽车保险杠、一体化薄壁门护板、无缝仪表台、低线性膨胀系数尾门及前舱盖板、免喷涂聚丙烯在汽车保杆下护板及家电领域应用、导电聚丙烯复合材料在工业复合板材应用、再生聚丙烯复合材料应用在汽车、包装行业助力碳中和、聚丙烯熔喷专用料应用于口罩熔喷布
塑料合金材料汽车内外饰(门板、立柱内饰板、扰流板等)、电子电器部件(冰箱、空调、小家电外壳、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新能源汽车的电池壳体、支架等)、办公及通讯设备壳体(打印机、投影仪外壳、笔记本电脑外壳等)

弹性体材料

弹性体材料汽车发动机舱部件(进气管、异型管)、底盘系统部件(转向柱防尘罩、减震柱防尘罩、护套、底护板包胶等)、散热系统部件(导风罩包胶、冷却水管等)、汽车内外饰(储物盒胶垫、缓冲块、前档饰条、行李箱垫片)、工具(工具手柄包胶、密封圈、减震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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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下游客户具体应用领域

特种工程塑料

特种工程塑料特种工程塑料应用在汽车领域(油泵端盖、电线束接线板、高压连接器)、电子电器(线圈骨架、LED支架)、通讯设备领域
塑木环境建筑工程材料环保型室外地板、栈道、栅栏 、大型室外平台、亲水平台、景观庭院、室内装饰条、装饰板、室内外桌椅等

碳纤维复合材料制件

碳纤维复合材料制件特种通讯领域(电讯产品等)、航空航天领域(发动机短舱、无人机、壳体、辅助承力层、舱段盖板、透声板、复合裙等)、轨道交通领域(转向架附件、探测横梁、箱体、支架等)

5、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额的变化情况

首发前期末净资产(2017-12-31) (万元)42,536.55
上市以来历次筹资情况发行时间发行类别筹资总额 (万元)
2018年度IPO28,848.00
合计28,848.00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2018年度利润分配960.00
2019年度利润分配1,253.00
2020年度利润分配1,919.10
2021年度利润分配2,173.04
合计6,305.14
本次发行前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末净资产额(2021-12-31)(万元)74,508.78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2022-06-30)(万元)74,615.26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刘曙阳、刘越、吴劲松、严渝荫,刘曙阳与刘越系父女关系,严渝荫与吴劲松系母子关系,严渝荫与刘越系外祖孙关系。截至2022年6月30日,刘曙阳直接持有公司5,709,608股股份,占比5.25%;刘越直接持有公司15,956,458股股份,占比14.68%;吴劲松直接持有公司7,194,041股股份,占比6.62%;严渝荫直接持有公司1,935,781股股份,占比

1.78%。刘曙阳、刘越、吴劲松和严渝荫合计控制的股权比例为28.33%。

(1)刘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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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曙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2011319631102****,高级经济师,现任南京聚隆董事长。

(2)刘越

刘越,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2010219911229****,现任南京聚隆董事。

(3)吴劲松

吴劲松,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2010419680811****,现任聚锋新材董事长、南京聚隆董事。

(4)严渝荫

严渝荫,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2011319381007****,现已退休。

(五)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0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资产总额148,283.57150,658.54136,022.82103,225.28
负债总额72,457.1875,602.6363,172.6033,383.06
少数股东权益1,211.13547.13684.79473.29
股东权益75,826.3975,055.9172,850.2269,842.22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78,383.84165,719.91111,690.9595,185.53
主营业务利润8,640.2418,956.4720,715.1815,063.58
营业利润2,124.632,836.827,238.642,981.61
利润总额2,111.082,990.126,894.192,9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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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2,002.133,038.136,124.402,920.16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95.94-5,650.451,479.053,191.2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471.44-521.67-3,173.75-12,656.6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002.385,874.143,664.33-3,879.2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4,481.21-251.271,902.50-13,356.88

2、主要财务指标表

(1)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6.780.02-26.61-12.9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550.501,023.73790.49784.96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6.10157.73-41.7317.88
公益捐赠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1.19225.51395.29
合计507.671,445.93727.111,260.03
所得税影响额80.82224.65114.69192.08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15.4926.6442.8348.63
扣除所得税影响后非经常性损益合计411.351,194.64569.591,019.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扣除所得税后)后净利润合计1,590.781,843.495,554.811,900.8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626.781,983.735,547.271,907.98

(2)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表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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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流动比率1.441.471.602.34
速动比率0.951.031.101.7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44.8245.9042.4726.87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48.8650.1846.4432.34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1.673.913.533.40
存货周转率(次)2.154.773.904.84
每股净资产(元)6.986.9111.3810.91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0.18-0.520.230.50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41-0.020.30-2.0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每股收益(元)基 本0.18750.29760.57220.4574
稀 释0.18750.29560.56800.457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2.734.278.484.2
加权平均2.784.418.754.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益(元)基 本0.14970.18570.51890.2981
稀 释0.14970.18450.51510.29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2.182.667.692.7
加权平均2.222.757.932.76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说明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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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保荐代表人、项目承做部门在复核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后,将申请文件提交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投行质控部”)进行前置审核并申请工作底稿审阅、验收。投行质控部对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对项目的工作底稿进行审阅、验收后,出具质量控制报告。项目组将申请文件等相关文件提交长城证券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投行质控部将质量控制报告等相关文件提交内核部,内核部进行审核后,启动问核及内核程序,于2022年10月21日召开了问核会议。本保荐机构保荐承销及并购重组内核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内核会议,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7人,实际参加人数为7人,分别为张丽丽、于雪曼、董建明、刘鸿雁、漆凌燕、林颖、游进,达到规定人数。在内核会议上,保荐承销及并购重组内核委员对项目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与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进行了充分交流及讨论。经审核,本保荐机构保荐承销及并购重组内核委员会认为: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并在其发行申请材料中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全体参会保荐承销及并购重组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通过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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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一、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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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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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保荐结论

长城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证监会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在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并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其在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

2022年8月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会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

2022年8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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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在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注册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12条所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2〕00507号),认为:南京聚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相关《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持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述规定。

3、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相关《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发表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符合上述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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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上述规定。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15条相关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保荐机构核查了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927.30万元、6,116.86万元、3,178.37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上述规定。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发行计划和可行性报告,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5万吨特种工程塑料及改性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年产30吨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符合上述规定。

(三)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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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及申明,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上述情形。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9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相关规定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核查了相关《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并与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且审计机构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发表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4、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保荐机构核查了相关《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的净利润分别为5,547.26万元、1,983.73万元,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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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2022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五)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10条的相关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及申明,进行了网络检索,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上述情形。

(六)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12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本次发行方案和相关文件。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5万吨特种工程塑料及改性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年产30吨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在项目实施地发改委备案和履行环评备案、用地手续,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保荐机构核查了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项目投资。符合上述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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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荐机构核查了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用于年产5万吨特种工程塑料及改性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年产30吨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目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没有从事相关业务,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依赖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述规定。

(七)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13条的相关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2〕00507号),认为:南京聚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保荐机构核查了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927.30万元、6,116.86万元、3,178.37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上述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2022半年度报告》和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理水平,发行人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券的本息。符合上述规定。

(八)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14条的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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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及申明,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上述情形。

(九)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15条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除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相关发行方案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

(十)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61条的相关规定

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相关发行方案,发行人已经在发行文件中明确了本次可转债的主要条款,符合上述规定。

(十一)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 62 条的相关规定

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相关发行方案,发行人已经在发行文件中明确了本次可转债的转股起止日期,符合上述规定。

(十二) 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64条的相关规定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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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核查了相关发行方案,发行人已经在发行文件中明确了本次可转债的主要条款,符合上述规定。

(十三) 对发行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等,认为:发行人对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估计合理谨慎,并制定了合理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对保证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综合考虑了市场竞争状况及市场发展趋势、发行人现有技术、生产工艺、客户拓展情况等多种因素,并经过充分和审慎的可行性分析,但由于改性特种塑料市场竞争日渐激烈,且国际国内整体经济、政治环境变化迅速,本次募投项目的特种及改性塑料相关产能,但仍存在因下游市场景气度低于预期、发行人客户拓展情况不及预期等因素导致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得不到及时消化的风险,从而使得规划的产能出现过剩的情形,影响项目预期收益的实现。

发行人碳纤维复合材料相关产品已实现小批量生产和销售,技术、人员储备已相对成熟,具备了规模化量产的能力,但由于进入该领域时间相抵较短等原因,公司在碳纤维复合材料领域的市场知名度仍有待进一步提高,未来一段时间内,不排除部分客户仍然因为知名度等因素优先选择行业领头企业的产品,从而对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碳纤维复合材料产品的产能消化造成不利影响。

(二)项目达不到预期收益水平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谨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已对价格敏感性、盈亏平衡点等进行了合理预测,预期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但在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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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如果遇到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宏观经济环境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控因素,仍可能给该项目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带来影响,可能导致项目达不到预期的收益水平。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和摊销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将会产生较高的折旧摊销费用。尽管根据项目效益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运营后,项目新增收入足以抵消项目新增的折旧摊销费用,但由于项目从开始建设到达产并实现销售需要一段时间,如后续运营过程中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项目经营管理不善,使得项目在投产后没有产生预期效益,则发行人仍存在因折旧摊销费用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四)本次募投项目土地尚未取得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文山路8号顶山-汊河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2022年7月,发行人与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拟在安徽来安顶山-汊河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投资建设年产15万吨改性工程塑料、2万吨特种工程塑料及30吨碳纤维复合材料项目,项目总投资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分期建设(该项目第一阶段投资即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项目计划用地面积约166亩,地块以市场公开挂牌方式出让。后续,发行人将按照相关程序购置该土地。截至本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尚未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未来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晚于预期或发生其他变化,本次募投项目可能面临着延期实施或者变更实施地点的风险。

(五)募投项目技术风险

发行人历来重视技术研发的投入,注重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发行人在塑料改性领域深耕多年,前期行业领域的技术积累和充分的调研将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利的技术支撑。同时,发行人依托外部技术合作与自身研发相结合,碳纤维复合材料技术储备已趋于成熟,并实现小规模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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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发行人目前已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必需技术储备,但由于募投项目下游客户需求差异化趋势以及技术持续革新,发行人需不断提升产品性能以适应多样化的市场需求。若发行人不能准确判断产品、技术及发展趋势和相关技术标准更迭情况,导致自身技术发展受限,或未能有效投入足够的科研开发力度,或无 法整合核心技术人员团队、在审专利后续没有得到授权或者关键技术发生泄密等,都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技术的更替及升级,将会对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及预期效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导致本项目出现短期无法盈利的情形。

(六)宏观环境与行业形势的风险

发行人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高分子新材料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高铁及轨道交通、通讯电子电气、环保建筑工程等领域。发行人产品的需求与下游市场景气度相关性很高,国家宏观环境及行业周期与上述行业的景气度密切相关。若国家经济增长放缓、宏观经济出现较大波动、疫情反复,将对发行人当前下游主要应用领域行业造成压力,从而传导至发行人,直接影响下游客户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且随着国内同行业企业数量的增多和国外企业进军中国市场,行业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宏观环境变化与行业市场竞争加剧可能会影响发行人的盈利水平及市场份额,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要原材料包括尼龙、聚丙烯等基础化工原料,作为石油衍生品其市场价格受国内外宏观政经形势和石油价格波动影响较大。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将对其原材料采购计划和实施造成较大程度的不利影响,对发行人成本控制造成压力。若发行人产品成本上升的风险无法完全、及时通过产品提价传导给下游客户,将导致其毛利率下降,进而影响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增加发行人的经营风险。

(八)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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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分别为28,165.27万元、36,258.70万元、48,634.38万元和45,007.93万元,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发行人严格控制应收账款风险并已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了坏账准备。但仍不能排除如果发行人客户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按期付款的情况,发行人会存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可能,从而对其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6月末,发行人存货净额分别为17,498.91万元、29,548.13万元、31,160.58万元和32,931.53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3.52%、31.45%、29.84%和34.15%。发行人存货占流动资产比例较大,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三者构成,与其自身的生产经营模式及行业特点匹配。发行人制定了存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存货,未来如果市场环境发生剧烈波动或发行人不能继续保持对存货的良好管理,其存货将面临跌价损失的风险,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十)技术人员流失和技术失密风险

发行人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为此发行人组建了一支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技术实力的研发团队,并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储备了相应的技术研发人员,每年投入较多资源开展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技术团队稳定性对发行人的产品创新、持续发展及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等起着重要作用。虽然发行人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技术研发管理机制,并采取了一系列吸引和稳定技术人员的激励措施。但是随着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行业内竞争对手对技术人才的争夺也将加剧,如果发行人不能有效避免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产品技术机密被泄露,将会削弱其的技术优势,甚至对发行人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利益损失、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等。

(十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191.28万元、1,479.05万元、-5,650.45万元和1,995.94万元,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若未来公司受下游客户回款、经营性投入增加等因素导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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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金流量为负,公司将会在营运资金周转上存在一定的风险。

(十二)标的证券价格发生不利变动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发行人股票,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化莫测,其波动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还要受宏观经济周期、利率和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同时也会因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变化而产生波动。因此当宏观环境、行业相关政策、发行人经营状况等发生不利变化时,均会对可转债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十三)本息兑付的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发行人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回报,本次募投项目的效益也有可能因市场变动等达不到预期,进而使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特别是若出现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未在转股期选择转股等不利情形,可能影响发行人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十四)未提供担保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十五)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估,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持续关注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变化,从而导致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增加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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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发行人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发行人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可能导致出现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回售或持有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十七)转股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发行人股票,发行人总股本将相应增加,净资产规模将有所扩大,如发行人利润增长幅度小于总股本及净资产增加幅度,发行人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十八)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设置了发行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发行人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未来在触发转股股价格修正条款时,发行人董事会可能基于发行人的股票情况、市场因素、业务发展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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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风险

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将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发行人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因此,即使发行人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仍将受上述条款的限制,从而存在不确定性。并且如果在修正后发行人的股票价格仍然持续下跌,未来股价持续低于向下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将导致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导致出现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回售或不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被触发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如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还可导致转股时新增股本总数较修正前有所增加,对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均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二十)利率风险

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投资者充分考虑市场利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以新能源汽车的业务拓展作为公司发展战略之一,引领自身紧跟市场发展和国家政策成长,合理优化产品结构,积极应对市场竞争。发挥通讯电子电气材料板块的业务优势,维持业务板块的持续增长。同时围绕高性能新材料领域横向拓宽产品线,在巩固改性塑料产品在市场中竞争力的同时,力争实现热固、热塑碳纤复材、高温尼龙、生物基材料、特种工程塑料等产品多元化赛道发展。积极部署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寻求原料聚合、阻燃剂生产、预浸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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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战略合作,拓展复材制件、精密注塑等领域,实施纵向一体化发展。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主营业务发展稳定,成长性良好,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品牌知名度,未来发展具备良好基础;发行人具有较为突出的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发行人的竞争优势。综上所述,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因此,发行人自身具备较强市场竞争优势,本次募投项目将为未来维持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我们认为,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良好。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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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授权胡耿骅、张延冬担任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特此授权。(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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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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