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聚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南京聚隆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之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4号文核准,南京聚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00.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6,400.00万股,公司股票于2018年2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6,400.00万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4,384,0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9,615,9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90%。
二、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9月26日(星期四)。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3名,解除限售股份共计1,605,96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5093%,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605,96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093%。
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量 | 备注 |
1 | 吴秀萍 | 639,735 | 639,735 | 639,735 | - |
2 | 李茂彦 | 866,226 | 866,226 | 866,226 | - |
核查意见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量 | 备注 |
3 | 杜宁宁 | 100,000 | 100,000 | 100,000 | - |
合 计 | 1,605,961 | 1,605,961 | 1,605,961 | - |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的时间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执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3名自然人股东为吴秀萍、李茂彦和杜宁宁,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的自然人股东吴秀萍、李茂彦和杜宁宁在2018年9月25日申报离职,不再担任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离职时间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根据上市公告书中承诺事项,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承诺事项。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股东承诺得到严格履行,且上述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
核查意见保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南京聚隆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核查意见(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鹿美遥 卞建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