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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景生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5

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向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权日、授予日为2021年1月15日,该授权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权日、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1年1月15日为授权日、授予日,向35名激励对象授予173.00万份股票期权,向35名激励对象授予3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方华 Yu Wei 赵家祥

2021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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