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的相应变更,属于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 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 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2025 年7 月8 日,财政部发布了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以 下简称“标准仓单实施问答”),明确了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 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 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其签 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并非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 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 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 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 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 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5〕33 号)的要求,企业因执行上述标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整会计 处理方法的,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2025 年12 月5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 号> 的通知》(财会〔2025〕32 号)(以下简称“解释19 号文”),规定“关于非同一 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 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 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 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 内容,该解释自202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公司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仓单实施问答”和“解 释19 号文”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