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3号)同意,公司向包括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管秩生先生在内的8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945,80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7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258.04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02,741.96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7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57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广州凯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及广州凯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分别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投项目“核酸分子诊断产品研发项目”和“抗HPV药物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根据相关规定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近日,广州凯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及广州凯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分别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三、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投项目 | 备注 |
专户1 |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 | 44050180869900001876 | 补充运营资金项目 | 已注销 |
专户2 | 广州凯普医学检验发展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 2004024029200241852 | 第三方医学实验室升级项目 | 已注销 |
专户3 | 广州凯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 | 44050180869900002927 | 核酸分子诊断产品研发项目 | 本次新开立 |
专户4 | 广州凯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 | 44050180869900002925 | 抗HPV药物研发项目 | 本次新开立 |
专户5 | 广州凯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 627573579239 | 核酸分子诊断产品研发项目 | 正常使用 |
专户6 | 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 2004024029200241976 | 核酸分子诊断产品研发项目 | 正常使用 |
专户7 | 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营业部 | 495495182013000046935 | 核酸分子诊断产品产业化项目 | 正常使用 |
专户8 | 广州凯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 2004024029200242080 | 抗HPV药物研发项目 | 正常使用 |
其中专户1及专户2所存放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专户不再使用,为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已办理上述专户1及专户2的注销手续;专户3及专户4为本次新开立账户。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至少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洪立斌、赵洞天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在付款前及时以邮件形式通知中信证券,并在付款后【贰】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形式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