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扬帆新材”)于2020年8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同意将该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告《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近日,公司收到相关银行通知,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工作已完成,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71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0.02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60.00万元,扣除应支付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3,5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26,560.00万元,另扣减信息披露费425.00万元(含税)、律师费498.00万元(含税)、审计验资费993.00万元(含税)、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41.00万元(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4,603.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17年4月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7]1493号)。
二、募资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已注销)、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创支行(已注销)、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结项募投项目对应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18,083,124.76元(包含利息51,230.55元)全部划入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账户。2020年9月14日,公司收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通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工作已完成。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产品 | 账户类别 | 备注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 | 3301040160007066254 | 募集资金专户 | 本次注销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创支行 | 3301040160009517015 | 募集资金专户 | 已注销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 | 33050161672700000428 | 募集资金专户 | 已注销 |
终止。
四、备查文件
1、银行销户证明。
特此公告。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