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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22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20 号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4日至2月6日,你公司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对投资者关于肺炎疫情相关抗病毒药物提问的回复中表示,你公司产品苯硫酚可作为阿比朵尔上游的原料,你公司近期收到阿比朵尔上游客户的订单。2月10日,你公司在对本所关注函回复公告中披露,苯硫酚产品营业收入占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小,苯硫酚下游用于阿比朵尔药品生产的量占苯硫酚总量比重不大,对你公司业绩影响很小。你公司未在互动易回复中客观、完整地介绍和反映上述相关产品业务占比以及对你公司业绩的影响等实际情况。2月5日至2月7日,你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达到涨幅限制,达到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动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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