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
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该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对《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修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对《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关于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进行了修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俞初一(签字):
彭丁带(签字):
陈国锋(签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