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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9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审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处置部分固定资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处置部分固定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处置部分固定资产履行程序适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固定资产进行处置。(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俞初一(签字):

彭丁带(签字):

陈国锋(签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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