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基于独立判断,就上述议案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通过查阅了原会计师事务所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集团)”)的沟通函件,并审核了亚太(集团)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认为亚太(集团)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亚太(集团)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聂新军、伍佳术、向华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