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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达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7

我们作为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编制的《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的《关于中达安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0)第440ZA09581号),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注册制相关规则的要求,编制了非经常性损益表,并由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20)第440ZA09582号),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 关于公司2020年6月30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0)第440ZA09583号),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冯绍津、陈雄颖、韩光明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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