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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3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情形,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由“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7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7月22日-2019年7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15:00至2019年7月23日15:00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20楼)。

3、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君晔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名,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总额为87,464,94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4.1549%;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量87,464,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54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数量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4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9,37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50%。

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讨论,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464,9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9,37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464,9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7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1、2已经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已经在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7月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郑怡玲律师和刘丝茗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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