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5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立医疗”、“发行人”或“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1.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23元,共计募集资金209,252,3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4,657,302.5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4,594,997.5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2017] 3-25号《验资报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开立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17年4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开立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
法定代表人 | 张巍 |
保荐代表人 | 郭小元、王里刚 |
联系电话 | 010-88366060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633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12栋201,202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12栋201,202 |
法定代表人 | 陈志强 |
实际控制人 | 陈志强、吴坤祥 |
联系人 | 李浩 |
联系电话 | 0755-2672289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7年4月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1、《2017年度报告》,2018年3月31日披露; 2、《2018年度报告》,2019年4月25日披露; 3、《2019年度报告》,2020年4月22日披露; 4、《2020年度报告》,2021年4月24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开立医疗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0年12月31日止,保荐机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
督导期限已满。
1、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长城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通过现场核查、列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核信息披露材料等方式,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承担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开立医疗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6)督导开立医疗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开立医疗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
(7)督导开立医疗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8)定期或不定期对开立医疗进行现场检查,与开立医疗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结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10)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沟通,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1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开展实施的其他持续督导工作。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0 年11 月,开立医疗聘请长城证券担任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人由郭小元、郑侠变更为郭小元、王里刚。相关变动情况已通过发行人予以披露。
除上述保荐代表人变更的情况外,在持续督导阶段,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本次创业板首发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为1.64亿元,发行人与本保荐机构、资金存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上述募集资金妥善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在董事会授权的前提下,按照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加以使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均已销户。
本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小元 王里刚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巍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