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普利制药”)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实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2018年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29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要内容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你公司用自由资金分别向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晟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4笔私募投资基金合计4,000万元,但你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9.2条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9.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有关监管文件后按照文件要求进行了认真核查和整改,补充了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同时,公司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对信息披露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信息披露质量。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