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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制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3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年4月25日召开了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议案通过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药业有限公司和安徽普利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累计提供44,000万元担保额度的事项。截止报告期末(2019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含对子公司担保)为人民币9,017.40万元,占公司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会计报表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8.13%、

10.21%。全部为对子公司担保,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每笔对子公司担保进展事项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披露,不存在逾期担保、涉诉担保等情形。

三、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2019年上半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的原则进行,有关交易确定的条款公允、合理,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19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亚东(签字)

樊德珠(签字)

张海燕(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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