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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劲刚: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300629 证券简称:新劲刚 公告编号:2024-025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16,366.43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前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08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2,3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6,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1,631,746.78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2月27日对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510Z0023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且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510Z0056号),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4,368,253.22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4年4月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616,366.43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1承销费用及保荐费用3,301,886.79
2律师费400,000.00400,000.00400,000.00
3会计师费用500,000.0050,000.0050,000.00
4股份登记费用11,603.7711,603.7711,603.77
5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94,339.6294,339.6294,339.62
6印花税60,423.0460,423.0460,423.04
4,368,253.22616,366.43616,366.43

公司本次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1射频微波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33,437.0517,220.00
2补充流动资金7,380.007,380.00
合计40,817.0524,600.00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616,366.43元(不含税)。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会计师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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