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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股份: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股份”)经营管理层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公司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梧州市国资委《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梧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华瑞股份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规章、上市公司治理、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集体决策原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党组织等决策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以会

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领导人员应自主表达意愿,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决策会议主持人应认真听取与会人员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决策事项时,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瑞股份各部门、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党组织集体决议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涉及经营管理的重大责任事故处理意见,重大法律诉讼(仲裁)、重大经济纠纷以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四)公司重大机构改革或制度创新;

(五)公司大额对外捐赠事项、大额财务资助事项;

(六)公司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方案、调查结果、

责任追究;

(七)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八)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华瑞股份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副总及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三) 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华瑞股份资产规模、资本结构和盈利能力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

(二)股权筹资事项;

(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四)重要物资采购和重大招投标事项;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总经理工作规则》中规定华瑞股份董事会授权领导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度和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形式和程

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形式为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党组织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等。 (一)“三重一大”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及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决策权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进行决策,属于华瑞股份经营管理层权限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属于董事会权限的,由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属于股东大会权限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决策形式为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上述决策,均应形成正式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三)“三重一大”事项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经过规范的论证程序,参与决策人员就决策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磋商。 第十条 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策的议题,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工作推动

第十三条 华瑞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和党组织书记为本办法组织实施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四条 华瑞股份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与决策事项有关联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应当回避的,应予以回避,不得参与事项的表决。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党组织书记应督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组织生活会、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七条 华瑞股份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华瑞股份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公司审计部协助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做好“三重一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华瑞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华瑞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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