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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公司规范、诚信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 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 建立一个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

市场支持;

(四) 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政府监管部门;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一)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 公司发展战略;

(三) 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五) 公司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投资者互动平台;

(四)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

(五) 电子邮件、邮寄资料;

(六) 传真、电话咨询、电话会议;

(七)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 现场参观调研;

(九) 其他方式。

第八条 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

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可以设立相关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下属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潜在投资者或相

关中介和媒体机构等等,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情况;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四) 熟悉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得到必要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五)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学习。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对因工作原因知悉的涉及商业秘密类不宜对外披露或

不宜提前披露的公司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任何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出现虚假信息、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事务。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归

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重大事项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

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交流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

答。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第十九条 证券部应当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

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

关信息。公司投资者关系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公告。第二十条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

议,并及时答复。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参观过程应安排专人陪同讲解,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期间,公司原则上不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

(一)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前。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

等方式与证券部进行预约。证券部应要求来访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及调研内

容提纲,预约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安排来访。对安排来访的投资者,

证券部应妥善组织相关准备资料、安排来访接待工作。第二十四条 与来访者进行直接沟通前,证券部应核实来访者身份,要求来访者签署《承

诺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证券部应当填制《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表》,记录来访及接待人员、来访时间、活动内容等情况,并报送

深交所备案,有关资料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基于公司调研或采访撰写的研究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如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

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如发现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

并公告,同时要求该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

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来访、调研的有关费用应自理,公司接待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为投

资者调来访、调研提供便利。第二十八条 证券部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至少记载以

下投资者关系活动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具体内容;

(三)其他应记载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应

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积极支持

和配合投资者进行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

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

同。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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