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发表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
何焕珍 | 朱一鸿 | 张荣晖 |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