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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兴科技: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5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部分授予对象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130,055,200股减至129,947,040股,注册资本由130,055,200元减少至129,947,040元,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做出修改,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应修订相关条款,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前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005.52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994.704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3,005.5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2,994.70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十六)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第四十二条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本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本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不含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程自动废止,以提交的新章程为准。本次注册资本减少、修改公司章程事宜需提交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生效。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过程中,可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注册资本减少、修订公司章程等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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