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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3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商业保理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有利于加快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既满足了公司项目运营需要,解决了公司对资金的需求,又能充分合理地利用关联方所拥有的资源和业务优势,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相关事项,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修订《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修订后的《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所制定的,可以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存贷款业务风险,具有充分性和可行性,可以有效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符合《公司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修订的《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任的工作,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胡旻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四、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胡旻先生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胡旻先生薪酬的议案。

独立董事:高刚、詹伟哉、张荣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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