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准备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和必要的沟通。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相关材料的认真审阅,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向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向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上述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高刚 詹伟哉 张荣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