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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锐钴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 截至2020年6月30日,除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

事会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尹 飞 张益民 吴 宇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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