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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锐钴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可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6627号),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对寒锐钴业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313.6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等额自筹资金。

二、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宜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维护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运营及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在确保维护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运营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金融机构保本型短期(单个理财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办理具体事宜,授权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同时,该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且购买的金融机构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不得进行质押。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降低或规避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和汇率风险,减少汇兑和利率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四、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尹 飞 张益民 吴 宇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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