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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亚国际: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9-11-18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宣亚国
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经核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等材料,我们认为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会职
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
限尚未届满及公开谴责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一致同意补选邬
涛先生、刘洋先生、任翔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审部主任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
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资格和能力,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审部主任
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刘洋先生为公
司首席执行官(总裁)、王亚卓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首席技术官、汪晓文女士为
公司内审部主任,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方军                     王正鹏                      徐轶尊
                                                     2019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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