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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化股份: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何权中)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1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1年,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出席7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出席1次会议。本人在职期间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会议所有议案认真审议,并审慎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2021年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没有提出异议。

2、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1年,公司共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1年,本人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经营状况的前提下,依靠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判断,并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事宜发表了如下的独立意见:

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届次发表独立意见事项独立意见
2021年4月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1、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同意

2021年4月22日

2021年4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2021年4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1、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4、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5、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6、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7、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8、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1年6月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1、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3、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4、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2021年6月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2021年8月1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1、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1年12月1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参与各委员会会议。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开展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公司的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及奖惩情况,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等事项进行讨论分析,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提名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在任职期间,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保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定符合相关规则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

2021年,本人除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公司经营层组织的其他会议外,还常以电话、邮件的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并不定期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按照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规范运作、内部控制、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同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行业状况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向公司汇报,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本人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醒和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完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3、积极参加培训,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并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设性的建议。

六、参与的培训学习情况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加强个人的专业能力,2021年任职期内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参加公司、监管机构以各种形式组织的相关培训,增强了规范运作意识,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有

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接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的专业指导,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

七、其他

1、本人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

2、本人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3、本人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特此报告。

述职人:何权中2022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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