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永进 何权中 朱晓涛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