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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4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简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查询,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聘任于子洲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杨思学先生、董晓红先生、成宏先生、史永兵先生、郝巧灵先生、吴达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成宏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吴达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永进 何权中 朱晓涛

2019年6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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