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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4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62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晓涛 孙跃宝 汤建萍

2019年6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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