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阅读了由公司证券部提交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是公司在新领域积极布局、把握未来发展先机的需要,经事前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具有合理性,认可该投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函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润书
钟春标
李 迪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