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5 证券简称:恒锋信息 公告编号: 2020—038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3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5,35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8%;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2020年05月25日。
2020年05月0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73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5,35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8%,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差异说明
1、2018年02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年03月14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恒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8年03月19日,根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75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04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8年04月27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编号:2018—047),完成限制性首次授予登记,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激励对象变为74人,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05月09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8,400万股增加至8,479万股;
5、2018年05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并于2018年07月06日完成权益分派实施,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972048股。受上述权益分派事项影响,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限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23.7万股变为30.74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28%;
6、2019年04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19年05月21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并于2019年07月04日完成权益分派实施,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受上述权益分派事项影响,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限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30.74万股变为46.12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28%;
8、2019年11月0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1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13,622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0年01月03日完成回购注销工作,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限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变为45.54万股。
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05月09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0年05月09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一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二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三 |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1)以2016年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2)以上净利润指标以不做激励成本的净利润的减项计算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 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271.27万元(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相比2016年度增长66.66%。公司达到了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 |||
四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2019年度,73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为优秀,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对象为74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3人(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所持限制性股份已回购注销),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5,359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28%。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股数单位:万股
姓名 | 职务 |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杨志钢 | 副总裁 | 3.89 | 1.17 | 1.56 |
赵银宝 | 财务总监 | 3.89 | 1.17 | 1.56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71人) | 144.00 | 43.20 | 57.59 | |
合计(73人) | 151.78 | 45.54 | 60.71 |
注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2:激励对象中陈芳女士于2018年11月05日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其原定任期至2021年01月结束。陈芳女士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原定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及《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注3:表中数据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东结构变动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股) | 本次变动后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 本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62,573,723 | 37.85% | -455,359 | 62,118,364 | 37.58%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102,726,746 | 62.15% | 455,359 | 103,182,105 | 62.42% |
三、公司总股本 | 165,300,469 | 100.00% | 0 | 165,300,469 | 100.00% |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5、《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特此公告!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