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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6

作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上1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该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622股,回购价格约为6.15元/股。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1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622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议一致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相关审计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议一致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该制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汉民 赵景文 邹 涛

2019年11月0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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