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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19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董事会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与绩效挂钩,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由股东大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负责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薪酬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与实施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具体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领取董事、监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公司可以制定相关职务津贴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后执行。

上述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拟定;

(二)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规范运作、重点项目、重大措施等多方面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成效,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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