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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川科技: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9

证券代码:300604 证券简称:长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7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3月19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625万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19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625万股,授予价格为18.74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孙峰董事、副总经理7010.00%0.22%
中层干部、核心人员(161人)55579.29%1.77%
预留部分7510.71%0.24%
合计(161人)700100.00%2.2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预留部分若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预留部分若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达标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达标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6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2月18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2月1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2月26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3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61名激励对象62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1年3月19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625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161名。

(四)首次授予价格:18.74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首次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孙峰董事、副总经理7011.20%0.22%
中层干部、核心人员(160人)55588.80%1.77%
合计(161人)625100.00%1.9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核心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19日,并同意以18.74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1名激励对象授予62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六、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1年3月19日作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18.74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1名激励对象授予62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1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1名激励对象授予62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九、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十、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次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的比例进行分期摊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19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74元/股,则股份支付费

用摊销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1年 (万元)2022年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
625.007,368.753,223.832,640.471,258.83245.63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为:

(一)长川科技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其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长川科技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均属于《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以及公司监事会核实的激励对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一致;长川科技董事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及行权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长川科技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十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四、备查文件

(一)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四)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六)《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3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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