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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5

证券代码:300598 证券简称:诚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9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二、《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最终竞价结果后及时与8名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三、《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四、《关于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更新后的《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建议

公司更新后的《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六、《关于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更新后的《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修订稿)》,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修订稿)的议案》。

七、《关于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本次对《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进行更新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附注》以及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22]01939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单位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截至2022年9月30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编制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报告进行鉴证并出具了《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2]01940号),均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王云霞章丽琼胡昊

2023年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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