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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2年6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8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范围以《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 关联交易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构成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符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符合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执行部门为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档案管理工作,更新关联方资料,并于关联交易获得必要批准后,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进行归档。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关联交易事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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