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优先购买权与关联方形成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优先购买权与关联方形成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奥瑞芙的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对奥瑞芙的控制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立功
李红梅
侯为满
何勇军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