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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康视:欧普康视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8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要求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要求和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后,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后,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后,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并且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经审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该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体现出公司充分重视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公众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促进公司认真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对公司保持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合理回报股东、维护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八、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议案》等议案。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预案》顺利实施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含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其中,①首次授予股份(系该授予批次第三期解除限售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股份)回购价格由4.4165元/股调整为

3.1546元/股,回购数量由61,220股调整为85,708股;②预留授予股份(系该授予批次第二期解除限售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股份)回购价格由

6.8519元/股调整为4.8942元/股,回购数量由41,445股调整为58,023股。

我们对以上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含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回购价

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上经调整后的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和回购价格无误。我们一致同意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含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九、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等议案。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预案》顺利实施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股份)回购价格由

15.8667元/股调整为11.3333元/股,回购数量由14,355股调整为20,097股。

我们对以上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上经调整后的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和回购价格无误。我们一致同意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修订稿)》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丁斌、许立新、唐民松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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