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条文对照表
(2021年4月8日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1 |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
2 |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3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董事会应当将会议讨论事项的有关资料文件随通知送达各股东。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董事会应当将会议讨论事项的有关资料文件随通知送达各股东。 |
4 |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由董事会决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由董事会决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本次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