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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为通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5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四个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审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四)协调审计工作组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以及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重大关联交易;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的战略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
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以书面形式呈报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的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会议应于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益的,必须执行回避制度。提名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益的,该委员应当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修改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其他条款不变。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8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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