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审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重大关联交易;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年报审计
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
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密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
次,二分之一以上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