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熙菱信息(300588) |
保荐代表人姓名:邬海波 | 联系电话:021-35082131 |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荣健 | 联系电话:021-3508208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于2020年7月30日成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菱信息”、“发行人”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协议签订时,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交易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0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 (安信证券于2020年7月30日成为熙菱信息的持续督导机构,目前尚未开展培训)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开文先生、岳亚梅女士关于持股意向 | 是 | 不适用 |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本承诺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 ||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开文先生、岳亚梅女士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作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 关管理措施。特此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何开文;岳亚梅;杨程;孟亚平;于成磊;唐立久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作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兹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特此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开文先生、岳亚梅女士对股份限售的承诺: (1)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 是 | 不适用 |
六个月。(4)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5)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 ||
5.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1)公司副总经理费涛、师少飞、罗鹃承诺: 一、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熙菱信息(含其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熙菱信息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熙菱信息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严格避免向熙菱信息拆借、占用熙菱信息资金或采取由熙菱信息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占用熙菱信息资金。二、对于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与熙菱信息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三、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与熙菱信息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熙菱信息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熙菱信息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本人将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四、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熙菱信息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熙菱信息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熙菱信息利益的,熙菱信息有权单方终止该等关联交易,熙菱信息的损失由本人承担。五、上述承诺在本人构成熙菱信息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2)公司监事程丽环、魏景芬、张娇承诺: 一、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熙菱信息(含其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熙菱信息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熙菱信息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严格避免向熙菱信息拆借、占用熙菱信息资金或采取由熙菱信息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占用熙菱信息资金。二、对于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与熙菱信息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 | 是 | 不适用 |
其他企业组织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势获得与熙菱信息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熙菱信息;若熙菱信息不受让该等项目,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四、本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在熙菱信息任职的地位损害熙菱信息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五、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熙菱信息有权采取(1)要求本人及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和/或(2)要求本人支付同业竞争业务收益作为违反本承诺之赔偿,和/或(3)要求本人赔偿相应损失等措施。六、以上承诺在本人作为熙菱信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在熙菱信息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 ||
6.关于IPO稳定股价的承诺 (1)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自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虚假陈述更正日起,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二、公司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三、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四、本承诺自公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开文先生、岳亚梅女士的承诺: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自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虚假陈述更正日起,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二、公司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三、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四、本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3)公司董事何开文;岳亚梅;杨程;张登;孟亚平;于成磊;唐立久的承诺: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二、以上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三、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四、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开文先生、岳亚梅女士和董事会秘书杨程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发布相关公告。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的至少一项措施)1、公司控股股东何开文、岳亚梅增持公司股票,单次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取得公司现金分红款(税后)总额的20%。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薪酬(税后)总额的20%。3、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1%,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三、预案停止条件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一会计年度,作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含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已实施一次,则除非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自愿提出增持计划,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已达到该比例,则以通过公司回购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3)单一会计年度,如前述(1)(2)项情形均已发生,且公司控股股东何开文、岳亚梅累计增持公司股票支出已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则公司本年度稳定股价预案可以不再启动。三、未按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1、如控股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提出或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2、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 ||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开文先生、岳亚梅女士对不存在向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做出保底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 本人不存在向本次发行对象做出保底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 ||
8.其他承诺 (1)公司监事程丽环、张娇的承诺: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性措施:一、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公司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公司将公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1、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2、 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3、按监管机关要求的方式和期限予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以纠正;4、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在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人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说明原因由公司公告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1、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2、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3、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则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4、公司有权直接扣除本人自公司取得的利润或报酬以实现本人承诺事项;5、公司有权直接按本人承诺内容向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本人所公司股份延期锁定;6、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公司副总经理张登、费涛、师少飞、罗娟承诺: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性措施:一、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公司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公司将公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1、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2、 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3、按监管机关要求的方式和期限予以纠正;4、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在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人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说明原因由公司公告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1、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2、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3、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
则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4、公司有权直接扣除本人自公司取得的利润或报酬以实现本人承诺事项;5、公司有权直接按本人承诺内容向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本人所公司股份延期锁定;6、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报告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4月30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聘请了安信证券为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与安信证券签署了《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证 |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已与中德证券签署了终止保荐工作的协议,中德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安信证券承接,中德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安信证券指派邬海波先生、徐荣健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邬海波 | 徐荣健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